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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訴求是:新法在段宜康個人不理性的帶頭之下,砍過頭了!一開始就調降退休所得上限達15%,且18%優存的利息兩年歸零,很多人一減就一萬多元,違反當初政府一再強調年金改革應該要緩和漸進的原則,也違反很多國家退休金修法只刪減一點點的原則,無法維持退休生活的水平,應屬違憲。

因為砍過頭,所以要撤銷原處分,另外請精算師精算應該刪減多少才算合理。另為適當之處分(也就是再次修法)

扣繳是政府由薪水裡面扣錢去繳納給基金,是年金改革說的多繳、少領、延後退三個方法中的多繳。所得替代率調降是少領的部分,和多繳不一樣,一個是已退的,一個是現職的。

717號釋憲是說合理的減少一些18%優存的本金,讓所得替代率不要太高沒有違憲。

至於所得替代率要調降到多少才算合理、沒有違憲?

所得替代率要如何逐年調降才算合理、沒有違憲?

這兩點爭議可以先打官司爭取,再釋憲。

打給付訴訟,訴求的是少領的部分應該補發給(給付)我們已退的人員,而調高提撥率(多繳)的部分與我們已退的人無關。

我沒聽說有在職的人要提訴訟,也沒有聽說調高提撥率(多繳)是不合理或違法的。

只聽說警消的部分延後退是不合理的,所以後來有做了修正,和公、教人員都不一樣。

已退的人絕大多數都贊成調高提撥率,因為退撫基金越晚破產,問題就越少,以後滾動式檢討時也比較不會再調降所得替代率。

這次改革修法立法,對在職的人員影響不大,尤其是年資淺的人,所以抗議的聲音也不大,更沒有聽說有人要提訴訟的。

4年多以後滾動式檢討時,如果退撫基金從5000多億增加到6~7千億,投資獲利也不錯,精算報告一定會算出來延後很多年之後才有可能破產,甚至證明107年砍過頭、太多了!屆時也有可能修法調高所得替代率,只是這5年內少領的就無法補領了!在職者有[特別權力關係]的限制,就不能提訴願嗎?請搜尋一下再確定一下......

新法在段宜康個人不理性的帶頭之下,砍過頭了!正準備在這幾年內退休的資深軍公教人員,雖然在職,但18%6年歸零改成兩年歸零,也是有受到影響。所得替代率一下子就大砍15%,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難道這些都不能提訴願或民事訴訟?起碼在網路上抱怨可以吧?

寫信給立委、主管機關、總統、林萬億.....呢?

如果訴求:"新法無權行政處分公法上契約和債權債務",不就等於退休金連一毛錢都不能刪減?

釋字第七一七號解釋,合理調降退休所得上限以及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不是減少18%的利息,而是本金) 並不違憲。

以上兩者有矛盾。

"撥繳"是新制裡,各級政府(承辦人事和會計出納)每個月依據提撥率將扣繳自每個軍公教人員的錢(35%),加上各單位依法編列的預算中應該撥繳的65%,一起匯款給退撫基金會,所以基金會裡的承辦人員就有分各縣市在辦理應收款項的手續。且因每個月都有可能有人退休離職或新進,所以每個月的金額可能不一樣,都要一個一個計算再加總。

這種例行性的手續,請大家打個電話去問以前的同事就知道了!

18%的本金來自「公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法)裡養老給付,個人拿著退休函與相關證件去台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然而可以存多少本金以領到18%的利息,卻是由另一種法令「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以所得替代率限制其最高可以存款的金額(每個人可以選擇少存或不存)

「公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法)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所以軍公教人員保險的養老給付裡面,有65%是政府撥繳的,和軍公教人員的退撫基金類似。

18%的優存本金裡既然有65%是政府撥繳的,在1077月所得替代率調降之後,很多人的本金會解約一部分,且利息兩年歸零,各級政府機關所省下來的補助(或撥補)台銀18%利息差額的錢,全數挹注到退撫基金。等於是用新制訂的法,去刪減舊制和84~85以後施行的新制裡的退休金,全數挹注到退撫基金裡。

1077.1.實施新法以前,假設10年後會破產,對10年之內就可能身故、較年長的已退休人員來說,基金會不會破產和他們無關,所以少領就是損失(了權益)。這些純舊制或新制年資比較少的人最吃虧。

對提早退休或可以活超過10年的較年輕的已退休人員來說,在1077.1.實施新法以後,基金可以多延長10幾年不破產,不需要政府負最後的給付責任,雖然每年少領,但可以多領幾年,總金額還是沒有甚麼改變。這些新舊制都有且年資差不多的人沒有甚麼吃虧。

在職人員雖然要逐年多繳一點,但離最是提撥率還差很多,換句話說,還是繳得不夠多,所以退休以後還是要少領,且要晚退,但因為有老一輩的人的舊制18%利息補貼款挹注到基金,每年多了幾百億,所以退休以後可以領久一點,多領十幾年(或更久),仔細算下來,年輕在職的還是有賺,且舊制越少、新制越多的人賺得越多,純新制的人賺最多。

軍公教在職是每月是扣繳兩筆不同金額的錢,公保費和退撫基金。
退休之後領的是兩筆不同的錢(84~85年前任職有舊制者領三筆),分別是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領的保險給付,以及根據公務人員(或教師、軍人)退休法所領取的退休金。
保險歸保險,退休歸退休,就好像勞保和勞退是兩筆性質不同的錢。
公教人員保險在職時就有機會領到給付,如婚喪生育、受傷......
軍公教的退休撫卹資遣(或退伍)是要在退休、死亡或資遣時才有錢可以領,兩者不同。

釋字717號解釋系爭對象是「退休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存要點」,保訓會將變更之理由,擴充變造作為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制定的法理依據,可能有偽造公文書之嫌,且公保養老給付係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而來,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系為兩種獨立的法律,不應該制定一種法律去限制另外一種法律的(養老)給付。

我覺得問題出在上自蔡總統、陳建仁、林萬億、段宜康和綠委,下至網民、鄉民都不尊重專業,也沒有包容心,更不以理性的態度審議軍公教的退撫三法,導致18%優存兩年歸零,在所得替代率第一年就大降15%之下,很多人第一年起月退就大減一萬多元,生活上要不是有18%優存的本金解約來用,可能就會發生困難了!
從民國107年以來,十幾萬人提訴願復審,都被駁回,繼之上萬人提行政訴訟,監察院也針對退伍軍人的修法提釋憲案(公務人員和教師的新立法沒有提釋憲案),我卻看不到上自蔡總統、陳建仁、林萬億、段宜康和綠委,下至網民、鄉民,有哪個人提出具體可行的建議,來儘速解決這個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行政訴願和司法訴訟案。
至少要請大法官儘速審理軍人退伍金的釋憲案。
難道還要等到2020年藍營當選總統執政,立法院也過半,才會釋憲或修法解決嗎?

公共就是很多人的意思。制定新法讓數十萬名軍公教人員可以領得到退休金,且(提早破產時)不需要一千多萬名納稅人額外負擔,就是符合公共利益。
任何年金和退休基金都一樣,以前如果少繳(提撥率不足)且獲利不足,以後就要多繳或少領或延後退,有甚麼不公平?
我們如果是基金管理人或銓敘部的高官,也是會這樣改革(如考試院的草案)
我不贊成的只是(段宜康等綠委)砍過頭了!一下子由75%減到60%,很多人每月都減少了一萬多元,真的會影響到退休的生活水準和生涯規劃。
其實每人平均只要少領6000元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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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育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