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列於 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意見內容一覽表

議題 壹、給付

一、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額」。

意見內容:

1.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額」並無精算數據支持,只是一個整數。也就是說,為何不是1011年或其他數字?調整之後即可和其他改革項目合計,經過精算之後達到基金的收支平衡。

2.可比照勞退調整,但不可溯及既往(已退休者不調整,未來退休後即不再調整)

 

二、調降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分子: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分母:本俸2

上限:(35年為準) 先調降至分母x75%,之後逐年調降1%,至60%

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可採計40年,為62.5%

下限: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不予調降

甲案:25,000

乙案:32,160(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意見內容:

1.上限逐年調降至60%止並無精算數據支持,只是一個整數。也就是說,為何不是62.4%63.7%或任何數字?即可和其他改革項目合計而達到基金的收支平衡?

2.不可溯及既往。如果18%的優存利息也在6年之後歸零,會造成很少人願意在新法施行後的前6年退休(如果退休後即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月退金不再逐年減少) 假設現在有一位提早退休的人其退休年資為31年,所得上限為87%,月領7萬元,其中有12的優存利息,新法施行後前兩年剩下6000元,亦即月領64,第3~4年月領62,第5~6年月領6萬,第7年以後月領58。但如果他決定延後6年再退休,因為已經沒有18%的優存利息,退休所得上限降為69%,可月領55500元,加上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至最後在職往前10年平均俸額,所以月領可能不到5萬元,等於越晚退休領得越少。除非這6年內有升官加薪,年功俸又多了幾年,月退休金才有可能領多一點。

3.要是新制施行之後,退撫基金失血的狀況逐年改善,甚至逐漸增加時,應明文規定每4年檢討一次(和總統與立委的任期一致),仿照油價的機動調整公式,調高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4.分母除了本俸2倍之外,應該還要加上獎金(年終+考績+不休假)12分之1,亦即年所得的12分之1才對。所得替代率在國外係以年總所得計算,我國在制訂年金改革方案時卻改以月薪計算。國外沒有甚麼年終1.5個月、不休假0.5月、考績甲等2個月(資深退休者多達年功俸頂),而我國若以在職領16個月,退下來光領12個月,以年總所得計算已經是先打75折了!故若以國外的標準估算,年總所得其實是由56.25%降到45%才對,實在是偏低太多了,退撫基金應該沒有透支這麼多,過幾年可能會越來越多,屆時又要再調整一次(調高所得替代率)

 

三、調整優惠存款制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1.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第1年優存利率降至9%;第3年優存利率降至6%;第5年優存利率降至3%;第7年優存利率降至0%,並領回全數本金。

2.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25,000元或32,160)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按前述方案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止。

意見內容:

1.優惠存款制度與退輔基金無關,而是中央和各縣市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支應,基金會不會提早破產和優惠存款的額度與利率完全無關,這一點政府應多加宣導。

2.補貼台灣銀行的優惠存款利息差額在這幾年為高峰期的近700億,之後將逐年降低,預估將在民國140年之後趨近於0。如果因為國家和各縣市政府財政困難,稅收不足以支應此一差額,要按照比率減少利率還說得過去,但財政部連續3年稅收超徵,累計已達3,000億元,顯然財政並未困難到必須廢除優惠存款制度,否則國家會破產的地步(也就是希臘化)

3. 18%的優惠存款不是銀行的利息,它是退休金的一部分,是內含而不是外加的,也就是依據退休時的所得替代率,月退俸不足的部分,將公保養老給付一定的金額,存在台灣銀行以18%利息逆算回去,月退俸加上18%利息才是全部的退休金。所以不可廢除優惠存款制度,也不可溯及既往,否則將有成千上萬人為了上百萬元的差額而提告,癱瘓了司法機構,也終將釋憲。

4.上次18%的優惠存款的釋憲案是說合理的降低優惠存款的額度並不違憲。因此就算一定要調整優惠存款制度,也應該逐漸降低優惠存款的額度(如每2年減本金的10%,超過100萬的部分減20%),而非利率,解約的部分本金還可支應退休生活所需,不至於衝擊太大,影響退休生活品質,打亂生涯規劃。甚至要有但書,未來要是國家的財政轉好,就要逐漸調高優惠存款的額度。國家若要軍公教人員共體時艱,就要在財政良好時也讓軍公教人員分享利益。

5.如果要追溯既往,未滿65歲之已退休人員應可申請回任,未有適當職缺供其回任之前,不可刪減其月退休金(含優惠存款利息)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1.甲案:照前述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方案。

乙案:分年逐年調降優存利率:第1年優存利率降至12%;第3年優存利率降至10%;第5年優存利率降至8%;第7年優存利率降至6%

2.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25,000元或32,160)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其超過的部分,始按前述方案調降。

意見內容:

1.2.3.點同上列。

4.上次18%的優惠存款的釋憲案是說合理的降低優惠存款的額度並不違憲。因此就算一定要調整優惠存款制度,也應該逐漸降低優惠存款的額度(如每2年減本金的5%),而非利率,解約的部分本金還可支應退休生活所需。甚至要有但書,未來要是國家的財政轉好,就要逐漸調高優惠存款的額度。國家若要軍公教人員共體時艱,就要在財政良好時也讓軍公教人員分享利益。

 

()優惠存款金額: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1項附表(即從優逆算表)同步廢止,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按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意見內容:

應該有不少人看不懂這一點,請舉例說明。

 

四、取消年資補償金

法案公布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意見內容:同上。

 

五、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法案公布1年後亡故者,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準,改為月退休金之1/3;至於遺族擇領月撫慰金的條件如下:

1.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婚姻關係改為於退休人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5年以上。

2.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未成年子女維持原規定)。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4.將月撫慰金和一次撫慰金之用語修正為「遺屬年金」及「遺屬一次金」。 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月撫慰金給付標準不宜降低,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不宜延後;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累積存續年份不宜調整。如果一定要調整,也只能由新法施行之後退休者才開始適用。

 

議題 貳、請領資格

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採單一年齡65 ,又公務人員設計5年過渡期間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

意見內容:

1.退休年齡延至65歲並無精算數據或科學證據支持,只是一個整數。也就是說,為何不是64歲或66歲或任何數字?即可和其他改革項目合計而達到基金的收支平衡?

2.要是新制施行之後,退撫基金失血的狀況逐年改善,甚至年年增加時,應明文規定每4年檢討一次(和總統與立委的任期一致),仿照油價的機動調整公式,提前月退休金的起支年齡,並調高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

意見內容:

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幾年不限。

 

議題 參、財源

一、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自方案實施後,逐年提高1%,提高至15%時,應檢討是否再逐年提高至18%止。

意見內容:

1.應明文規定每4年檢討一次(和總統與立委的任期一致),仿照油價的機動調整公式,寧可多繳也不宜少領,以免影響退休人員的生活規劃,因為老年人很難再就業,財務很少有彈性。

2.比照勞退基金,刪除退撫基金不得投資國內外不動產的限制。

3.基金管理委員會和監理委員會均改為法人,獨立運作,不附屬於政府機關,其董監事均須具備投資理財的專業知識,且由相關機關團體代表選舉產生。

 

議題 肆、制度轉換

一、年資保留

未成就退休條件而離職者,其年資保留至年滿65歲時領取,其未滿15年者,給一次金,滿15年以上者,給月退休金。

無意見內容

 

二、年資併計、年金分立

針對因在不同職域間轉換工作,致任職年資各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15年)者,設計「年資併計」(成就請領年金條件)、「年金分計」(分別給付)機制,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5歲)時,依規定請領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意見內容:

如果前幾項要追溯既往,這一點也要能在新法施行之後即追溯既往。亦即已退休人員若曾有其他工作年資,如私校教職、政府機關約聘雇人員、勞工等,亦可併計以增領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議題 伍、特殊對象

一、公營銀行(含中央銀行)13%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

財政部所屬公營行庫9711日前退休享有13%的員工優惠存款:為衡平計,13%優惠存款上限與利率應調降。

意見內容:

13%優惠存款上限可逐漸調降,但利率不應調降,解約的部分本金還可支應退休生活所需,不至於衝擊太大,影響退休生活品質,打亂生涯規劃。

 

議題 陸、其他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意見內容:

少子化年代應鼓勵生育,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仍應和在職期間繳交相同之費用,政府仍應負擔65%,不過可以兩胎為限,第3()以上得選擇全額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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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的意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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