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離婚的時候,如果真的愛小孩的話,就應該冷靜思考,解決問題;而不應該衝動、亂發脾氣或鬧情緒,以免發生更大的衝突,造成彼此身心上的傷害,而影響到小孩。這種前例在社會上發生過很多的,報章雜誌上刊載的很多。

    夫妻感情不和,往往是累積了許多生活中的不滿之故。第三者的出現,通常只是導火線。因為如果夫妻感情很好,互相愛戀,心中充滿了愛,第三者是不可能有生存的空間的。因此,與其責怪第三者,不如先反省、探討、解決夫妻失和的真正原因。之後,如果能得到共識和妥協,彼此都願意改變相處的模式,改正錯誤,而願意為了小孩,再努力看看,共同生活下去,那破鏡才有重圓的可能,人生也才有幸福,到老來也才不會後悔。

    一夜夫妻百日恩,許多夫妻相處久了,彼此都改變了,沒有了愛情,也還可以有友情。更何況為了愛小孩,不讓小孩失去父母雙方的愛,彼此仍可共同照顧小孩,讓小孩子覺的父母雖然不再相愛,卻仍然有一絲感情流著,仍然愛著他們的,而使傷害減到最輕。

    在先進的國家,離婚率都是隨著生活品質、兩性平等、個人意識的抬頭而上升的。因此,它並非不好的社會現象,而應該是人類進步的指標之一,每一個人都擁有比較多的自由、平等和自我,也比較獨立,想追求自己真正想要過的生活。

    人要為自己而活,而不是為別人。父母愛小孩,願意為小孩子犧牲奉獻,一部份也是為了自己(養兒防老之故)。因為以前女兒出嫁之後,不能再天天回娘家伺候父母病痛時,重男輕女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兒子通常是要比女兒受到比較多的疼愛的。

    婚姻是可以勉強維持的,愛情卻不可以。一個人如果程度不高,只要求及格邊緣的婚姻生活,那他大可找各種理由藉口(如愛小孩、避免傷害小孩、有損面子等),來勉強維持他的婚姻。結果往往喪失了捨去現在不美滿的婚姻,以獲得將來可能會遇到更適合的對象的機

會,甚至包括小孩子也有可能會獲得一個更好的後母(阿姨)的機會。需知:「有捨才有得」。

    小孩子最傷心、最不願意見到的事之一,就是他們所最愛的兩個人(父母),為了避免離婚會傷害到他們,竟然彼此惡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 變成仇人。盛怒中的爸爸往往會騙他們說媽媽 (或爸爸)不愛你們了, 要離開家了(其實離婚不是離開家,離過婚的人仍然有自己的家 )!而傷害到他們幼稚的心靈。如果小孩子長大懂事以後,發現媽媽其實只是在結婚了幾年之後,發現到不再愛 (或從來沒有愛過)爸爸而已, 根本和愛不愛他們沒有什麼關係。到了那時候,長大的小孩子一定會責怪爸爸欺騙了他們的。所以說,憤怒會使人失去理智,做出害人害己,連自己都會後悔的事。人到底是為了什麼,會變成這樣抓狂,而做錯事呢?可能是思想過於落伍,跟不上時代,不了解愛情與婚姻的真諦而產生忌妒心之故吧?補救之道,恐怕是要活到老學到老,許多學校沒教、聯考不考的知識、邏輯觀念、品行與人格的養成等等,還是要靠父母從小的教誨,以及自己不斷的努力,才能有所成。

    真正的愛應該是願意犧牲的,而不是一定要佔有;是無怨無悔的付出,沒有代價,沒有條件。父母對子女的愛通常就是一種真愛,而在熱戀的情侶身上可以發現得到。如果曾經愛過,就應該顧念舊情,在愛情消減要離婚時,好好協議,為彼此都疼愛的小孩子,安排一種好的生活方式,而不要撕破臉,鬧的風風雨雨的,大家都不好過。

    如果真的愛(過)一個女人,就應該給她幸福,讓她自由選擇自己想過的生活。只有自私的人,才會強迫別人的。用強迫的手段與暴力,不但不能解決問題,結果反而會使問題更惡化,因此,有程度的人是不會輕易訴諸暴力的,更何況那是犯法的行為,要坐牢的。一但傷害到另一半或第三者,除了逞一時之快以外,還是要坐牢、付出代價的,更何況這樣一來,豈不是也會間接的傷害到自己最心愛的孩子嗎?

    夫妻一場,就算是上輩子欠的債,這些年來,也該算是還清了!若要挽回另一半的心,有程度的人應該靜下心來,用誠懇的態度和實際的行動(如幫忙做家事、關懷、感謝等),來溝通、懇談,設法感動對方。如果程度不夠,信心不足,只是被醋意和忌妒惹的憤怒異常,而用暴力打罵的方式,仗著自己體力的優勢而任意傷害對方,除了使裂痕更深之外,與事無補,反而是自己迫使另一半更堅持求去之心了。能好聚好散,何苦鬧的大家反目成仇?明理之人所不為也。

    離婚不是一件可恥的事,只是承認了一項真理:﹁人是會改變的 ﹂,或者是每一個人都會犯的一種錯誤:﹁當初下錯了決定﹂而已,畢竟臺灣有五分之一的夫妻關係是這樣子結束的 (其他也大多在吵著要離婚)。 離婚率在美國有百分之五十,在英國、加州、法國甚至超過了一半,沒離過婚的只是少數,而且其中有許多只是「還沒有離婚」而已,並不一定幸福美滿。

    等小孩子長大的時候,他們平均會失戀幾次,結婚以後,也有相當高的可能會變心而想離婚。那時候,你是希望他們「好聚好散」呢?還是大吵大鬧,甚至大打出手、血濺五步?以古今中外的婚姻習俗和法令來看,越是難離婚的時代,謀殺或傷害另一半的事件就越多。甚至連通姦罪會楚死刑的年代,還是有人為了愛情干冒生命之危險,可見愛情之偉大,並不是人為的婚姻制度可以相提並論的。越是進步的民主社會,離婚越容易,而離婚之後也越能夠維持朋友的關係,共同照顧小孩子。此外,越進步的社會中,小孩子的監護權也越能尊重小孩子個人的意願,使得傷害降到最低。孩子是無辜的,不應該受到傷害,所以應讓孩子自己選擇自己想要過的生活方式。有程度的父母是不會專制獨斷的。

    天崖何處無芳草,再臭(狐臭)的女人也有逐臭之夫,所以失戀也不用太悲傷,只要努力充實自己,奮發向上,把自己的條件弄好了,終會有慧眼識英雄的美女(情人眼裡出西施)出現的。現成的例子多的是。

    「一樣米飼百樣人」,天底下什麼樣的人都有,每個人的想法也都不一樣。

    上帝果要毀滅一個人,必先使他瘋狂。

    夫妻不和、外遇等婚姻問題不宜尋求一般親戚的協助。這是因為「家醜不外揚」,彼此親人如果聽多了缺點和批評,將來大家就更難相處了。「清官難斷家務事」,更何況是一般人 (他們自己的婚姻生活說不定也好不到哪裡), 因此,婚姻問題應尋求專家的協助,包括婚姻諮商專家、相關主題的作家、心理學專家、大醫院的社工人員、相關社團工作人員等,平時在家也可以多閱讀婚姻愛情相關的書籍。

    在離婚協議中,最重要的是子女之監護權、扶養責任及探視權的規定,而通常以共同監護、共同養育、均擁有探視權、子女可選擇和誰同住等條件對小孩子最好,傷害也最小。因此,父母若未喪失理智或過於自私的話,可以好好的考慮協商,並多徵求小孩子的意願。

    依據最新修訂的民法親屬篇,目前夫妻之財產屬於聯合財產制,除婚前及專用之物品外,其餘財產於離婚時均分 (家具物品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債權與債務亦應明列。

    離婚證書需一式三份, 兩位證人簽章(註明聯絡電話、戶籍住址、身分證字號、生日), 並於十五天內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登記。 登記時需相片兩張、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遷入地憑證(戶口名簿、房租契約或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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