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 孫子兵法

    諺語是前人智慧的結晶,有其一定的意義存在,在不如意或不知如何抉擇時,可多參考,以減少煩惱與痛苦。如:「盡人事而聽天命」、「我不負人,人不負我」、「愛屋及烏」等。

    如果有人欺負了一個人的至愛,通常他一定會設法討回公道的。

    高階層的知識份子通常自視甚高,自尊心也比較強。

    在現代社會中,高階層的知識份子,應該具有民主的素養、兩性平等的觀念、理性的思考與成熟的人格,且摒棄暴力、尊重別人不同的意見。

    大多數活的很快樂的人,都比較能夠了解「捨得」的真意。他們的婚姻生活通常比較美滿,而對別人的要求水準也比較低,所謂「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也。

    通常一個有智慧、有程度的人,應該在與自己屬於同一個「階層」中的異性裡交友,尋找對象,免得婚後生活過的不如意,而「因瞭解而分開」。

    通常一個有品味的人,是不會要生活在痛苦之中,也不會要勉強別人(包括自己的小孩)和他一起生活在痛苦中的。

    一般人很少能夠「以德報怨」的,法律、事理和人情也都遵循「公平」的原則,而不鼓勵以德報怨。適當的懲罰、報復是被允許的,只要合法、合情、合理。

    臺灣雖然有很多地方比大陸進步,人權也比較高漲,但現行的法令仍然不允許單方面只是因為「不再愛對方」而訴請離婚,這一點是比不上大陸、跟不上世界潮流的地方,也是許多現代婦女、新好男人所極力爭取在下一次民法親屬篇修正時能增修的條款。此外,「婚姻強暴」也是類似的情形,都是比較符合人性和人權的作法。

夫妻吵著要離婚時,誰對誰錯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真的愛小孩的話,就應該尊重小孩子的意願,不要大吵大鬧,而要先放下面子問題,摒棄落伍的大男人主義,用智慧來協商出一套能兼顧小孩子心靈的解決方式;而不是讓怒氣沖昏了頭,訴諸暴力,做出連自己都後悔,同時也沒有親朋好友會贊成的事來 (如辱罵對方、摔東西、毆打妻子,甚至強暴妻子、謀殺對方或與小孩同歸於盡等等)。

    強暴妻子的人是最沒有水準的,如果被父母、岳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同事、朋友等知道了,以後如何能夠抬頭做人?離婚以後,知道的女孩子誰又敢嫁給他?更何況新的法令已經快要修正了,婚姻強暴也是違法的行為,要坐牢的。仗著體力好,打老婆的人,也是沒有程度的(難怪老婆會不愛),打傷了也是違法的,會挨告的。「強暴妻子」本質上也違反了結婚證書上的誓言。

    通常一個男人要對女朋友很好,他才有可能獲得芳心,娶到她。但是在婚後,如果先生變了心,有了外遇、背叛了太太,這做妻子的應該在知道以後,也變得不再愛這個「負心的人」才對,為什麼還會捨不得分手,甚至「一哭二鬧三上吊」呢?因為在舊社會中,女人在離婚之後謀生不易,且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是由男人所決定的(男人可以選擇要小孩或不要小孩),所以逼的女人只好想盡辦法不離婚,而造成許多悲劇。在那種重男輕女的落後年代裡,妻子和子女往往被視為男人的財產,可以在自己心情不好的時候,任意加以打罵的,甚至動不動就可以休妻的(只要犯了「七出」之條)。

    一般人在配偶提出離婚要求時,最先的反應是震驚、不相信,滿腦袋「為什麼?」,然後是憤怒,大吵特吵。吵過以後,精疲力盡,則變得沮喪,慢慢才能夠開始反省、思考,最後等想通了,才會同意簽字分手,站起來重新出發,憑自己的力量再開創另一段幸福的人生。這時候,他才能睡的安穩,不再害怕另一半會一找到機會就「出軌」,而緊張兮兮的追蹤另一半的行蹤。

    愛情應該是無罪的,人是會變的。當初一定是很喜歡對方,真心的愛著對方,才會要許下承諾,步入禮堂,在親友的見證下結婚的。結婚以後,如果有不滿意對方之處,除了怪自己當初沒有睜大雙眼好好的觀察以外,還能怪誰?怪對方在交往時,善於偽裝,欺騙了自己嗎?年輕的時候判斷力不好,看人比較不準,也是人之常情啊!如果雙方都不滿意,後悔當初看錯了人或年輕不懂事,那麼可以好好的協議離婚,因為那總比天天不快樂的勉強生活在一起,要來的好一點。

    「人非聖賢,誰能無過?」我們從小犯了錯,只要肯認錯,願意盡力改正過失,大人總是會原諒我們的。一般人長大以後,也難免會犯錯,投資生意會失敗,朋友會欠債不還、倒會......,可是只有一件事我們卻特別不原諒別人犯錯,那就是愛人變心或另一半有外遇了。大多數人那時候年紀比較輕,不完全了解自己想要的是什麼?以為交往久了,沒發生什麼重大的衝突,就以為可以彼此瞭解了、合得來了,而昏昏的(結婚時太忙之故)簽字承諾要永結同心,共創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在簽字戴戒指以前,沒有時間靜下來好好的想一想:「我是不是真的很愛對方?瞭解對方?知道彼此個性相合?而且對方也很愛我?」

    在中國、臺灣,只重視聯考、理工掛帥的教育體制下,缺乏兩性教育,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做不到結婚證書上的承諾。婚變時,要怪誰?怪誰都已經來不及了!只要先變心的人坦承錯誤,不刻意長期的欺騙對方,同時腳踏兩條船,並且願意彌補對方的精神與物質損失,則雙方應該「好聚好散」,為了小孩子協商出一套能減輕大家痛苦的解決方式。吵架不但與事無補,更會破壞彼此尚存的一絲恩情,把另一半推向對方的懷抱,智者所不為也。大多數簽完離婚協議書的人,都有「如釋重負」的感覺,也常覺的以前的吵架是多餘且不智的。偏偏婚變中的人們,就是不會吸取前人(走過離婚陰影的人)的經驗和教訓,總要等到自己搞得頭破血流,絕望透頂之後,才承認一紙證書並不能保證什麼。

    臺灣的法令也只規定「通姦」是違法的(在有些國家裡不違法),而已婚的人和別人「談戀愛」並不違法。因此,和愛人去看電影、喝咖啡、吃飯,甚至接吻,都是合法的行為,另一半實在沒有必要發脾氣到要打罵、到處訴苦告狀的程度。除非要報復對方,蒐集證據來證明有通姦的事實,以便訴請離婚,且讓對方無法和心愛的人結婚,而小心的跟蹤。否則在自由不能被妨害的臺灣,要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而不違法,是很困難的。更何況,一個人的行動或許會被許多事情牽絆註,但他的心是被綁不住的。

    當夫妻愛情不再時,與其勉強吵吵鬧鬧的在一起,讓小孩子感到難過,還不如分開,讓小孩子選擇他們自己比較想過的生活,對小孩子才比較好。讓小孩子了解:父母只是因互相了解、彼此不合而分開,不再住在一起而已,並不是不要他們、不愛他們了!相愛的人也不一定要住在一起,如婚後的人就只有少數仍和父母住。就算是在有外遇的情形下,男女之愛和親子之愛也不相同,父母不會因為愛上了別人而就不再愛自己的孩子了。在那些有了外遇之後,就拋棄另一半和小孩子的狀況中,往往這個變心的人他原本就不太關心 (愛)小孩子的(因為忙於工作、事業、家事等)。因此,明理的人,要能夠了解事情的真相和因果關係,不要只看表面。

    另一半若變心,大可依循「情理法」,尋求公道的補償和對待,而不需要氣的大罵、甚至毀謗對方,如:「賤!」。一個女人愛上她唯一的真愛不叫「賤」,「人盡可夫」才叫「賤」,國文程度要好一點。一個女人在交現任的男朋友或結婚之前愛上她唯一的至愛時,大多數人會祝福她,可是「真愛的男人」往往不是第一個出現,而是在結婚或者是已經跟別的男朋友交往了之後才出現。這時候,女人為什麼就不但得不到祝福,反而會被人家罵「賤」呢?到底是誰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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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育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